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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車船稅請注意:稅款所屬期≠保險期

    最近,車主老王遇到不少煩心事兒。

    10月25日,老王剛買沒多久的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報廢了,這讓他心疼不已。后來,聽朋友說,車子報廢后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老王就滿懷希望地來到稅務局??墒?,退稅過程中,老王發(fā)現(xiàn),和自己想象的不太一樣。

    那么,對車主而言,什么稅種可以申請退稅,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呢?本文一一為您梳理。

    車購稅:

    普通消費者購車一般不能退

    車購稅,全稱叫車輛購置稅,是國家對車主購置車輛的行為征稅,購車行為完成了,納稅義務就產(chǎn)生了,車主需要在購置車輛后一次性繳納車購稅。

    一般來說,車購稅是不能退稅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車購稅才能退稅。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中規(guī)定了三種可以退稅的情形,其中“車輛退回生產(chǎn)企業(yè)或者經(jīng)銷商的”涉及普通消費者。這種退稅情形一般有兩個條件,一是購置的車輛發(fā)現(xiàn)了質(zhì)量等方面的問題,二是車輛已實際退回到生產(chǎn)企業(yè)或經(jīng)銷商。如果新購置的車輛真的發(fā)生這種情形,需要車主本人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退稅申請和相關資料,經(jīng)核準后,才能辦理退稅事宜。

    老王買的新車報廢了,顯然不屬于車購稅的退稅情形,已繳納的車購稅不能退。在此,也提醒廣大的車主朋友,以后接到有人主動聯(lián)系退車購稅的,直接掛斷電話好了。

    車船稅:

    稅款所屬期≠保險期

    車船稅屬于財產(chǎn)稅,是國家對車輛這類財產(chǎn)征稅,車主在擁有車輛期間每年都需要繳納車船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因此,老王報廢的轎車可以申請退還車船稅,可是看到稅務人員最終計算出的退稅額,老王愣住了。

    “我9月20日買的新車,在保險公司繳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時,保險公司代收了240元的車船稅,保單上顯示保險期是從2016年9月21日零時起至2017年9月20日二十四時止,車船稅也應該是這個期限吧,這才過了1個多月,怎么可能只退180元呢?”老王疑惑地問。

    “按照車船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您的車輛2016年繳了4個月的車船稅,具體計算方法是:年稅額720÷12×4=240(元),車輛是2016年10月報廢的,應退還 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這期間的車船稅,算下來就應該是240÷4×3=180(元)?!倍悇杖藛T解釋道。

    事實上,以為稅款所屬期等同于保險期的車主并不止老王一個。

    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30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shù)的交強險是跨年度繳納的,保險期一般是“從當年的某一天到次年的某一天”,不同于車船稅按自然年度征收的、不允許跨年度提前征收的方式。

    由于很多人是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交強險保險單上又無法直接看出代收車船稅的所屬時間。久而久之,車主很容易產(chǎn)生誤解,認為交強險和車船稅的所屬期限相同,一旦發(fā)生退稅、補稅等情形時,納稅人很可能會因“稅款所屬期”與稅務機關產(chǎn)生爭執(zhí)。

    建議:

    代收車船稅時明確“稅款所屬期”

    交強險保險單作為代收稅款憑證,雖然有“當年應繳”項目,但對于“按年申報,分月計算”的車船稅來說,“當年應繳”過于籠統(tǒng)和概括,不能明確地反映車船稅的具體“所屬期”,容易給納稅人造成誤解的同時,還會產(chǎn)生其他風險。

    一方面,造成保險公司稅收申報不規(guī)范。

    向稅務機關提交《車船稅納稅申報表》《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等資料時,有些保險公司的辦稅員為了圖省事,會將“稅款所屬期”填寫為當年的1月1日至當年的12月31日,單就《申報表》《報告表》來看,似乎發(fā)現(xiàn)不了什么問題,但是,這樣的申報內(nèi)容是不真實的、是不準確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如果年度中間某納稅人購置新車船,保險公司申報時將其“稅款所屬期”填寫為從當年1月1日開始,顯然是錯誤的。

    該納稅人如果要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由于稅收憑證信息來源于保險公司的申報信息,《稅收轉(zhuǎn)賬專用完稅證》注明的“稅款所屬期”也是從當年的1月1日開始的,這樣就給納稅人造成車輛還沒有購置就要繳納車船稅的錯覺,即使稅款沒有計算錯誤,但因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轉(zhuǎn)賬專用完稅證》中的“稅款所屬期”錯誤,如果納稅人提請稅務行政復議等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將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另一方面,不便于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在《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中指出,保險機構要嚴格按照車船稅的有關政策和相關征管規(guī)定,認真履行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法定義務,確保稅款及時、足額解繳國庫。該公告還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與當?shù)乇kU監(jiān)管部門協(xié)調(diào)配合,建立工作協(xié)調(diào)機制和信息交換機制,聯(lián)合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要按照車船稅相關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管理和監(jiān)督。

    《交強險保險單》沒有明確的“稅款所屬期”,是不方便稅務機關檢查核實的,稅務機關如果要核實每張《交強險保險單》是否足額代收了車船稅,將無端耗費大量的時間和人力。

    為此,建議國家有關部門修改、完善《交強險保險單》內(nèi)容,增設“稅款所屬期”項目,以便于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工作良好運行。(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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