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公司法最新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生效施行。對比新舊法條,此次共修改了公司法條文12處,包括將第七條的實收資本刪除以簡化登記事項、取消對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實現一元也能辦公司等。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公司法新舊法條的對比。
新舊法條對比解讀公司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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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 |
修訂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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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fā)給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fā)給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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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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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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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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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
刪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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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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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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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 |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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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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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fā)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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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以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
第八十三條 以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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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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