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獎勵的個人
優(yōu)惠內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個人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的獎勵。享受上述優(yōu)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第三條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25號)